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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档案工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维护档案工作正常秩序,确保学校档案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档案工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是指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火灾、水灾、雷击、地震、盗窃、泄密事件等处理与防范措施,及时组织人员,保证档案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立足防范,分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预案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事件报告

第五条  如发生突发事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档案馆主管领导报告,档案馆主管领导应及时向学校分管校长和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第六条  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已发生、可能发生事件性质和等级,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必要时,应迅速报告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防范措施

第七条 档案馆库房E508、特藏室E509E511为一级应急处置区域;档案馆办公室E501E502E503E507E504等为二级应急处置区域;本馆舍周边为三级应急处置区域。

第八条 档案馆应急处置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以本馆人员为主,并视情况请求学校治安、消防、保密、后勤等部门和社会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帮助。

第九条 档案馆成立以本馆负责人为组长、联系保卫、保密、后勤等部门协作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工作。

第十条 本馆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档案安全工作,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档案员要将档案安全保管工作列入部门工作议事日程,认真落实档案安全保管责任制,强化日常管理,真正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第十一条 本馆各科室负责人要定期开展全面深入的档案安全自查活动,杜绝档案被焚、被淹、被盗及其它一切危害档案安全的事件发生。档案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校园卡刷卡入库装置,配置灭火器,设置各类安全标志等有效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的目标和任务是排除险情,消除突发事件对馆藏档案、资料及设施设备的威胁,保护未受损的档案、资料,抢救已受损的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是先抢救珍贵保密档案,再抢救一般档案,最后抢救资料和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的步骤:在汛警期,要做好通气排湿、查漏防潮工作,进行不间断的监控排查,如发生楼顶漏水要组织力量把档案、资料、设备向安全场所转移,请求学校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若火灾事件发生时应迅速拨打学校报警电话87991199 119火警电话,并在消防人员到场前组织人员尽可能的对馆藏档案、资料、设备进行抢救,在依靠自身力量不能处置的情况下,组织档案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待消防人员到场后,及时全面介绍险情,协助抢险活动;在盗窃、泄密事件发生时应立即控制和保护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同时报告档案馆主管领导和保卫保密部门查勘。在突发事件中如发生人身伤害情况,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人员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按上级主管领导要求和现实需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位,落实搬运工具和场地,确保保障到位和信息沟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险情排除后,要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善后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报告是否及时、应急处置方案启动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是否及时、科学、有效,人员、物资是否及时到位等,并将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所受损失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学校分管校长、相关业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励惩罚

第十六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借故逃避或拒不执行处置指令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对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档案馆(校史馆)

                                                                   202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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