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学籍档案查阅利用工作,根据《扬州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学籍档案主要包括新生录取名册、学习成绩表、学历(学位)验印名册等与学历、学位有关的档案材料。
2、本校毕业生(本校教职工除外)持本人身份证即可到本馆查阅本人学籍档案。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查阅学籍档案的,代办人凭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系身份证照片则须登记其身份证号)及委托授权书查阅。
4、网上查阅学籍档案的,利用者可以登录本馆远程查档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提交申请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
5、凡以单位名义核查、增补职工档案,咨询机构核实学历学位信息等,须出具单位公函及被核查对象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方可办理。
6、本校在职教职工(包括附属单位)利用本人学籍档案须到学校人事处办理。
7、电话咨询一律不提供有关学历学位具体信息。
8、查阅利用学籍档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远程查档如需邮寄,产生的费用由查档人承担。
9、档案利用完毕,履行登记手续。
10、本规定由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11、本规定自2018年5月起执行。
扬州大学档案馆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