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档案利用服务工作,根据《扬州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一、查阅档案
1、凡本校师生员工和校友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外单位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即可来馆查阅本校已公开档案。查阅利用学籍档案、干部人事档案者,按照《扬州大学学籍档案查阅利用规定》、《扬州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利用规定》办理。
2、凡查阅馆藏涉密档案、财务档案、科研档案及其它不宜公开的档案,查阅人须征得档案形成部门(单位)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同意,方可查阅。必要时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
3、档案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制度,严禁吸烟、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折叠、损坏档案材料,未经许可,不得复印、拍摄、摘抄、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二、外借档案
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借阅人须履行和承担以下手续和义务:
1、借阅人向档案馆提交所借档案形成部门(单位)出具的《借阅档案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如需借阅涉密或其他重要档案,按查阅档案第2条办理,并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
3、所借档案不得拆散、抽取、撤换、涂改、损毁、转借和丢失。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且委托部门(单位)负连带责任。
4、档案借阅利用时间以一周为限。如确需延长借阅时间,须携所借档案主动来馆办理续借手续。
5、档案利用完毕应及时归还,档案馆工作人员认真检查案卷,办理归还手续。
三、凡涉及个人重要情况的案卷不得借给本人查阅。
四、档案利用必须如实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薄》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五、本馆档案利用不收取费用。
六、本办法由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8年4月起执行。
扬州大学档案馆
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