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干部人事工作条例”和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馆藏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利用作如下规定:
1、本校各学院、各部门凡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均须出具《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查阅人身份证, 查阅人必须具备中共党员身份。
2、公检法、公证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并出具本人资格证,方可查档。实习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等不得查阅。
3、律师因取证需要查阅利用干部人事档案,须持司法部门的介绍信,并提供本人律师资格证,方可查阅。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不得作为查档凭据。
4、校外其他单位需了解干部人事档案中有关情况,应持所在单位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方可查阅。
5、上述利用者须在档案馆工作人员帮助、指导下查阅,可以摘抄档案中部分内容或出具相关证明。
6、已故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因房产继承等问题需查档,可凭本人身份证查阅。利用者不得接触档案实体.
7、档案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制度,严禁吸烟、复印、拍摄、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折叠、损坏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8、档案利用完毕,履行登记手续。
9、本规定由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10、本规定自2018年5月起执行。
扬州大学档案馆
2018年5月